正確理解“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
提問: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第四條規定,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請問如何理解100%比例?如果A、B公司分別持有甲公司75%和25%的股權,同時,A公司和E自然人又分別持有B公司75%和25%的股權,此種情況下,A公司是否構成了對甲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規定?
參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2010年修訂)(四)持股比例和表決權比例的確定,15號編報規則及其附件中的“持股比例”填列享有被投資單位權益份額的比例:A的持股比例為75%+75%×25%=93.75%,(會計算法)這樣算對嗎?
解答: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九條規定,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及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所稱關聯關系,主要是指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個人具有下列之一關系:
(一)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或者雙方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若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一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
上述條款雖是對關聯關系的判定依據之一,但該條款也明確了如何計算一方對另一方(直接或通過第三方)持股比例的計算問題。因此,該條規定可用于確定財稅[2010]111號文件第四條規定的股權計算事項。
對于所述案例,A公司直接持有甲公司股權75%,同時通過第三方B公司間接持有甲公司股權。
間接持股比例計算如下:由于A公司持有B公司75%股權,持股比例超過25%,A公司間接持有甲公司股權比例為B公司持有甲公司股權25%,即間接持有股權比例為25%. (稅法算法)
A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甲公司股權為100%(直接75%+間接25%)。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第三條規定,有關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口徑: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精神,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按企業財務、會計規定計算。
第五條規定,在以后納稅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中,上述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口徑和匯算清繳工作要求未作調整或特殊規定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因此,貴公司所述持股比例計算為會計規定的算法。持股比例計算中稅法有規定,因此不能遵循會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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