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加名、減名和換名等均免契稅
自2013年12月31日起,夫妻之間的房屋、土地權屬“加名”、“減名”、“換名”和變更共有份額的,均享受免征契稅優惠。這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日前發出的《關于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中作出的規定。
通知中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變更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雙方約定、變更共有份額的,免征契稅。上述規定自2013年12月31日起施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屋土地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82號)同時廢止。
財稅專家在解讀此項政策的發布背景時指出,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其中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出資人子女的個人財產。這一規定引發了“加名”熱潮,以及對加名后房屋權屬發生變化是否征收契稅的社會熱議。當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房屋、土地權屬原屬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征契稅。這一政策的發布平息了關于“加名稅”的爭論,獲得了社會好評,但是由于時間倉促,對房屋、土地權屬“減名”、“換名”等相關契稅政策,沒有一并研究和作出規定。
“近年來,部分地區的財稅機關反映,隨著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和房價的普遍上漲,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形式逐漸多樣化,此次兩部門發布新的政策規定,旨在避免因政策不明確而引起爭議。”財稅專家表示。
據了解,除了“加名”之外,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還有三種形式:一是原歸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土地權屬變更為另一方所有;二是原歸夫妻雙方共有的房屋、土地權屬變更為其中一方所有;三是夫妻雙方共有的房屋、土地權屬,雙方約定變更共有份額。
專家指出,此次發布的政策除“加名”免征契稅以外,對其他三種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形式,也給予免征契稅優惠,主要出于四個方面的考慮:第一,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自愿變更房屋、土地權屬,一般不涉及資金或其他權益的往來,不能簡單視同于買賣、交換或贈與行為。第二,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是房地產在家庭內部的調整,在目前房地產是社會上大部分家庭主要財富的情況下,有必要給予一定的照顧。第三,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相關契稅政策社會關注度較高,給予減免符合民意。第四,對四種變更形式實行統一的契稅政策,便于地方財稅機關掌握政策,征管操作也較為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