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業務招待費、廣告宣傳費的扣除基數如何確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業務招待費、廣告宣傳費的扣除基數,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10.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1)開發企業取得的預售收入不得作為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等三項費用的計算基數,至預售收入轉為實際銷售收入時,再將其作為計算基數。(2)新辦開發企業在取得第一筆開發產品實際銷售收入之前發生的,與建造、銷售開發產品相關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可以向后結轉,按稅收規定的標準扣除,但結轉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納稅年度。” 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業務招待費、廣告宣傳費的扣除基數都是與收入掛鉤的,沒有收入就不得扣除。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 “第六條 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據此是否可以認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預售收入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業務招待費、廣告宣傳費的扣除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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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六條規定:“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只有符合上述規定的收入方可作為業務招待費、廣告宣傳費的扣除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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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1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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