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材料退貨進口環節稅能否退回
問:我單位進口一批原材料,當時繳納了進口環節的增值稅和關稅。現在該原材料用不上了,準備退貨,是否需要繳納出口環節的稅金?之前已繳納的進口環節稅金能否退回?
答:《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第五十八條規定,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進口貨物自進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納稅義務人在辦理出口申報手續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有關單證和證明文件。經海關確認后,對復運出境的原進口貨物不予征收出口關稅。
第六十一條規定,已繳納稅款的進口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海關申請退稅。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請退稅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稅申請書》;
(二)原進口報關單、稅款繳款書、發票;
(三)貨物復運出境的出口報關單;
(四)收發貨人雙方關于退貨的協議。
第六十七條規定,海關辦理退稅手續時,應當填發收入退還書(格式詳見附件4),并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進口環節增值稅已予抵扣的,該項增值稅不予退還,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已征收的滯納金不予退還。
退還稅款、利息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以及有關規章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執行。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自進口貨物放行之日起1年內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在辦理出口申報手續時,要提交有關單證和證明文件。經海關確認后,不征收出口關稅。貴公司退貨,不屬于銷售貨物,不繳納增值稅。
貴公司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向海關申請退稅,但進口增值稅已予抵扣的,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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