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固定資產如何繳納增值稅
固定資產處置是每個企業都可能發生的業務,其處置方式多樣:如整體出售、對外投資、對外捐贈、變成廢品出售等。在此過程中,涉及的增值稅即有可能按適用稅率征收,也有可能按簡易辦法征收,甚至免稅。
在2009年1月1日實行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后,最大的變化是固定資產中動產的抵扣范圍擴大到全國。除房屋建筑物、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外,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對于處置固定資產如何繳納增值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于2008年12月出臺了《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該文件第四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在2016年5月1日全部實現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固定資產中的不動產——房屋建筑物也開始繳納增值稅。
因此,企業在處置不同的固定資產和不同時期購進的固定資產時,一定要區分不同情況確認相關固定資產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和征收率及是否可以享受減免稅,避免企業多繳或少繳納增值稅,給企業造成損失。下面詳細介紹企業處置固定資產適用不同稅率及征收率的幾種情況。
一、東北三省和大連市、中部六省和內蒙古地區的企業處置購進或者自制的動產固定資產(不含房屋建筑物)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4]156號)規定,東北三省和大連市從2004 年7 月1日起,黑龍江省、吉林省、遼寧省和大連市從事裝備制造業、石油化工業、冶金業、船舶制造業、汽車制造業、農產品加工業產品生產為主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固定資產(含繳消費稅機動車、摩托車、游艇) 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部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07〕75 號),從2007 年7 月1 日起中部六省(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 從事裝備制造業、石油化工業、冶金業、汽車制造業、農產品加工業、電力業、采掘業、高新技術產業為主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執行與東三省老工業基地一樣的增值稅政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內蒙古東部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08〕94 號),從2008年7 月1 日開始,內蒙古自治區東部地區從事裝備制造業、石油化工業、冶金業、船舶制造業、汽車制造業、高新技術產業、軍品工業和農產品加工業為主的一般納稅人執行與東三省老工業基地一樣的增值稅政策。
上述這些企業,在處置動產固定資產時,只要當時購入時,根據當時的稅收法規政策動產固定資產可以允許抵扣進項稅額了,處置時按照17%稅率征收增值稅。
在2014年7月1日之前處置動產固定資產時,購入時根據當時的稅收法規政策動產固定資產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處置時按照4%征收率減半繳納增值稅;在2014年7月1日之前處置動產固定資產時,處置時按照3%征收率減按2%繳納增值稅。
二、非東北三省和大連市、中部六省和內蒙古地區的企業處置2009年1月1日之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動產固定資產(不含房屋建筑物)
企業在2014年7月1日之前處置動產固定資產(不含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根據《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規定,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企業在2014年7月1日及之后處置動產固定資產(不含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第一條規定, 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三、非東北三省和大連市、中部六省和內蒙古地區的企業處置2009年1月1日及之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動產固定資產(不含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
企業在2018年5月1日之前處置動產固定資產(不含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根據《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規定,按照17%稅率征收增值稅。
企業在2018年5月1日及之后處置動產固定資產(不含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規定,按照16%稅率征收增值稅。
四、企業處置購進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屬于稅收法規規定不得抵扣的情況。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 附件2: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3]37號)第二條第(一)項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財稅〔2013〕106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因此,一般納稅人處置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繳納的增值稅應區分以下情況繳納:
1、在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處置2013 年8月1 日之前購買的使用過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可按4%減半征收。
2、在2014年7月1日及以后處置2013 年8月1 日之前購買的使用過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出臺《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第一條規定,可按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3、在2013年8月1日及以后處置2013 年8月1 日及以后購買的使用過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不論是否抵扣過進項稅額,按適用稅率計算交納增值稅;
五、企業處置購入或自建的房屋建筑物(不動產固定資產)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八)項規定,其繳納的增值稅應區分以下情況繳納:
1.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3.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按照5%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4.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動產,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5%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5.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購買的住房和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6.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自建的不動產,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六、購買固定資產(不含房屋建筑物)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處置固定資產(不含房屋建筑物)時已轉為一般納稅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規定,自2012年2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第五條規定,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中“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修改為“可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因此,小規模納稅人轉為一般納稅人后,在2012年2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處置為小規模納稅人時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不包括房屋建筑物),按4%減半征收;如果在2014年7月1日及以后處置為小規模納稅人時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的,可按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七、一般納稅人因取得普通發票未能抵扣進項稅額的情況處置固定資產(不含房屋建筑物、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
一般納稅人于2009年1月1日及以后購買固定資產是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但是一般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沒有抵扣進項稅額,則以后處置固定資產時可否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項該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9年1月1日及以后購買固定資產稅收法規規定是可以抵扣的,一般納稅人取得普票而未能抵扣進項稅額屬于取得發票不合法導致不能抵扣,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的情況,因此不能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應按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出臺《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第一條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作者:裴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