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重要哦!財務人需要知道的兩個稅務規定變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 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明確提出:
第一、改進納稅人優惠備案和合同備案。改進各稅種優惠備案方式,基本實現稅收優惠資料由報送稅務機關改為納稅人留存備查,減輕納稅人備案負擔。
第二、精簡涉稅資料報送。清理納稅人向稅務機關報送資料,2018年年底前精簡四分之一以上。實行涉稅資料清單管理,清單之外原則上不得要求納稅人報送。推動涉稅資料電子化,減少納稅人紙質資料報送。
根據上述《意見》精神,最近稅務總局出臺了兩個關于納稅資料留存備查的規定需要納稅人正確理解、掌握。
01: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
2018年4月10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規定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中,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企業資產損失資料是證明企業資產損失真實發生的重要依據,也是稅務機關有效監管的重要抓手。考慮到現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已有資產損失欄目,企業可以通過填列資產損失具體數額的方式,實現資產損失申報,從簡化企業資產損失資料報送,切實減輕企業辦稅負擔角度出發,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由企業對資產損失相關資料進行收集、整理、歸集,并妥善保管,不需在申報環節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否則要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法律責任。
02: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資料留存備查
2015年,國家稅務總局根據“放管服”改革要求,發布了《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發布),全面取消對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的審批管理,一律實行備案管理。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營商環境和推進“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進一步優化稅收環境,2018年4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新修訂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新《辦法》規定,企業享受優惠事項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應當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目錄》列示的時間自行計算減免稅額,并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
留存備查資料是企業自行判斷是否符合相關優惠事項規定條件的直接依據,企業應當在年度納稅申報前全面歸集、整理并認真研判。在本企業完成匯算清繳后,留存備查資料應當歸集和整理完畢,以備稅務機關核查。所稱留存備查資料是指與企業享受優惠事項有關的合同、協議、憑證、證書、文件、賬冊、說明等資料。留存備查資料分為主要留存備查資料和其他留存備查資料兩類。主要留存備查資料由企業按照《目錄》列示的資料清單準備,其他留存備查資料由企業根據享受優惠事項情況自行補充準備。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享受優惠事項的,應當由總機構負責統一歸集并留存相關備查資料,但是分支機構按照規定可以獨立享受優惠事項的,則由分支機構負責歸集并留存相關備查資料。
| 作者:劉星(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