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會發獎很嗨皮,稅務處理你會么~
每到年底,企業為了傳遞溫暖,會舉辦不同形式的年會,在年會上對優秀員工進行表彰,進行一些娛樂活動,發放一些獎品,高大上的企業或許還會進行現金抽獎。那么,企業年會發放的這些現金或實物,如何進行稅務處理呢?讓小編帶你學習一下吧。
一、物品獎勵
為調節氣氛,有些企業會進行一些娛樂表演,設置獎項并發放獎品,對于這些獎品,國稅部門主要涉及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1、增值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個體工商戶視同銷售貨物的行為包括:(一)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二)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根據以上規定,外購商品作為獎品,用于職工福利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如果領用時已經抵扣進項稅的,應作進項稅轉出處理。將自產的商品作為獎品,用于職工個人福利或無償贈送給客戶的,增值稅視同銷售,所涉及的購進商品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2、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由此公司將商品作為獎品獎勵給員工或贈送給客戶,在企業所得稅處理上,應視同銷售。如果獎品是外購的,可以按外購自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如果獎品是自制的,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二、現金獎勵
在年會上,獲得的功勛員工獎、優秀員工獎、銷售精英獎等現金獎勵,或者現場抽中的現金紅包,按照會計準則的要求,應在“應付職工薪酬-獎金”科目進行核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