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費加計扣除中的關注點
根據財稅〔2015〕119號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文件規定,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從2016年度起執行新的政策。同時文件明確要求稅務機關要加強后續管理和核查工作,每年核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該優惠企業戶數的20%。為幫助納稅人更好理解應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防范稅務風險,及時正確做好新政策出臺后的首個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備案工作,下面將結合相關政策就相關費用的歸集和申報備案工作提出主要關注點。
一、費用歸集中的關注點:
1、人工費用:
(1)可計算加計扣除人員應為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不包括為研發活動從事后勤服務的人員;
(2)人員費用僅為工資薪金和“五險一金” 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3)外聘研發人員發生的勞務費用,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取得勞務派遣公司開具的發票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
2、直接投入:
(1)直接投入費用中能明確用于相關研發項目的,應憑相關憑證直接記入;
(2)不再強調專門用于研發項目。2015年97號公告對部分研發項目發生費用不再要求專門用途,企業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和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同時從事或用于非研發活動的,應對其人員活動及儀器設備、無形資產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3)直接投入中外購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可以按照相關憑證登記;內部發生的則應通過內部結算價或者作為費用、成本核算對象進行歸集和分攤。
3、折舊費用:
(1)可計入加計扣除的折舊費用僅指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不含不動產;
(2)企業選擇采用加速折舊稅收優惠的,應對進行會計處理計算的折舊、費用的部分加計扣除,不得超過按稅法規定計算的金額。即企業2015年12月購進研發設備600萬,會計與稅收確定折舊年限都為5年,不考慮殘值,稅收上采用年數總和法申報當年加速折舊額200萬,會計上按平均年限法計提折舊120萬,則應按120萬計算加計扣除。如果會計與稅收都采用年數總和法,則可按200萬申報加計扣除。
4、無形資產攤消:
對于外購的無形資產,應按會計和稅收相關規定攤消記入。對于內部開發形成的無形資產,如企業上年自行研發形成的專利A又用于新研發項目B,假設A價值100萬,分10年攤消,每年攤消10萬,另可申報加計扣除5萬。但計入B項目研發費用的應只為10萬,即加計扣除額不可在項目中重復扣除。
5、新產品設計費等:
外購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可以按照相關憑證登記;內部發生的應當按照《新產品設計費等分配表》等類似分配表匯總登記。
二、其它應關注點:
(1)支付境外發生費用應依據相關合同分清是勞務所得還是服務外包,對于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2)合理劃分費用化和資本化支出。企業在開發階段的支出,符合資本化支出部分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轉入“無形資產”核算,并在攤消期內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
(3)正確處理稅收與會計差異。企業按照財企[2007]194號核算研發費用,但適用加計扣除的費用必須符合財稅〔2015〕119號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文件規定。即如果企業2016年會計核算研發支出100萬,其中費用化80萬,資本化20萬。但其中符合財稅〔2015〕119號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的費用化支出60萬,資本化支出16萬。則當年可加計扣除的費用為30萬,當年及以后可攤消的無形資產成本為24萬。
(4)慎重考慮選擇不征稅收入。企業取得來自政府部門的財政撥款,企業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用于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不得計算加計扣除或攤銷。企業在收到當期直接作為收入處理的,則用于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可以計算加計扣除或攤銷。
三、會計核算及申報管理方面的要求
申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企業應是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并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并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企業申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可同時享受其它所得稅優惠。
企業申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應不遲于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備案。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將相關資料留存企業備查,保管期限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