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檢測機構對其他單位送來的樣本提供醫療檢測服務能否免征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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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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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所稱的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機構按照不高于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按照規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等)為就醫者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所列的各項服務,以及醫療機構向社會提供衛生防疫、衛生檢疫的服務。”
因此,醫療檢測機構對其他單位送來的樣本提供醫療檢測服務不屬于向就醫者提供的醫療檢測服務,不能免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