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為核定征收的企業,是否納入信用等級評價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納稅信用管理若干業務口徑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5號)規定:“一、關于《信用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
《信用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為:已辦理稅務登記(含“三證合一、一照一碼”、臨時登記),從事生產、經營并適用查賬征收的獨立核算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和個人合伙企業。
查賬征收是指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為查賬征收,個人獨資企業和個人合伙企業的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為查賬征收。”
因此,核定征收的企業不納入信用等級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