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納稅人與“外管證”不得不說的那些事兒
異地開展經營活動的建筑安裝業納稅人那可是經常與《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簡稱《外管證》)打交道呀,可是有的“迷糊“納稅人到結算工程款時才發愁這稅可怎么交呀?我該交百分之幾?發包方公司要求開具專票可我不是一般納稅人怎么開呀?交完了稅后面需要做什么呢?......今天,我們一起來瞧瞧建筑業納稅人與“外管證”的那些事兒~~
一、《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開具
異地提供建筑安裝服務的納稅人并不是都要開具《外管證》的,稅總發【2016】106號文 對《外管證》開具范圍有了明確界定:納稅人跨省稅務機關管轄區域(以下簡稱跨省)經營的,應開具《外管證》,納稅人在省稅務機關管轄區域內跨縣(市)經營的,是否開具《外管證》由省稅務機關自行確定。
納稅人應當在外出開展建筑安裝工程之前,到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開具《外管證》。只需提供:1、稅務登記證副本或者加蓋公章的副本首頁復印件(使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納稅人為營業執照,且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可不提供上述材料),2、外出經營合同(原件或者復印件,沒有合同或者合同不全的,提供外出經營活動情況說明)
二、《外管證》的報驗登記
《外管證》開具成功以后,納稅人切記在簽發之日起30日內,到建筑服務發生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需提供:1、《外管證》2、外出經營合同復印件或外出經營活動情況說明。
三、預繳稅款
報驗登記之后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包括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增值稅:1、小規模納稅人和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一般納稅人,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和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為甲工工程或建筑工程老項目(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4.30之前)提供的建筑服務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要在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2、一般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用銷售額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
企業所得稅:以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為計稅依據,按照千分之二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外管證》的核銷
1、外出建筑服務告一段落,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外出經營活動申報,由稅務機關出具《外出經營活動申報表》。
2、持《外出經營活動申報表》、《外管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核銷《外管證》。
五、發票開具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需要開具增值稅發票的一律回機構所在地開具;小規模納稅人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像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開具普通發票的,回機構所在地開具。
2、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3、建筑業納稅人實行差額征稅的,應全額開具發票。
六、一般納稅人辦理簡易計稅備案
1、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計稅辦法征收備案事項說明
2、選擇簡易征收的產品、服務符合條件的證明材料(例如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