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炒股虧損不能抵減12萬元申報其他項所得
近日,雨花臺區李小姐接到稅務部門的12萬元申報通知短信。李小姐覺得很疑惑,自己的工資收入是有13萬元,但她今年炒股虧損了4.3萬元,2016年她實際總收入只有8.7萬元,明明已不足12萬元,為什么稅務部門還要求她進行12萬元的個人所得稅申報?
針對李小姐的咨詢,稅務工作人員進行了解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第六條的規定,本辦法所稱年所得12萬元以上,是指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取得各項所得的合計數額達到12萬元,其中包括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等。現在有不少市民平時會炒炒股。目前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炒股所得仍需要申報:以一個納稅年度內,個人股票轉讓所得與損失盈虧相抵后的正數為申報所得數額,盈虧相抵為負數的,此項所得按“零”填寫,不能抵減其他項所得。
因此,李小姐的炒股虧損不能抵減12萬元申報其他項所得,其個人年所得在12萬元以上仍需自行申報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