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租入寫字樓發生的裝修費用,如何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第十三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
(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六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筑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第(二)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改建的固定資產延長使用年限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外,應當適當延長折舊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