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施工合同印花稅繳納地點相關問題(大連)
【問題】
建筑安裝企業異地施工,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印花稅應該在什么地點繳納?
【答復】
財行便函〔2009〕11號文件已明確規定,建筑合同如果在注冊地已經繳納印花稅,可向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完稅憑證,不需要重復繳納印花稅。
1、對于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的建安企業,在大連市范圍內發生跨區提供建安勞務時,所發生的一切印花稅均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勞務發生地的稅務機關不得征收;
2、 對于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的建安企業,在大連市以外提供建安勞務時,由勞務發生地的稅務機關對相關應稅合同征收了印花稅,納稅人應主動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出示印花稅完稅證明,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對已完稅的應稅合同不得再重復征收印花稅;
3、對于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外注冊的建安企業,在大連市內提供建安勞務時,勞務發生地的稅務機關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征收其相關應稅合同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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