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開專票,即使未到起征點,也要繳稅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購買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其中,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
第三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參考《上海市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若干操作問題的解答》七、享受暫免政策的納稅人代開票有何規定?
享受暫免征收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時,都應按規定繳納稅款。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屬于免征增值稅項目的收入(如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免稅項目等),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開具普通發票。
案例
例:某小規模納稅人按月申報,8月取得修理修配收入1.8萬元,其中:0.8萬元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萬元自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取得營業稅勞務2萬元,增值稅、營業稅如何處理?
增值稅申報:
(一)當期實現銷售額1.8萬元,小于2萬元標準,當向受票人收回0.8萬元稅務機關代開專票時,可按1.8萬元申請暫免增值稅;
(二)當不收回0.8萬元稅務機關代開專票時,應按1萬元申請暫免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購買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雖然免征增值稅,但為了避免“一邊免一邊抵”的現象,按照現行辦法,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先繳納增值稅稅款。然后,在將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但對不能追回的,就代開部分不能享受月銷售額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即使未到起征點,也要繳稅;對于未開專票部分的銷售額,可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