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餐補貼和午餐補貼,個稅扣繳的區別在哪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 089號)第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誤餐補助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1995] 82號)規定:國稅發[1994] 089號文件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