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貿企業是否適用加計20%扣除的規定
【問題】
商貿企業以出讓方式取得一塊科技用地后又進行了場地平整等土方工程變成熟地,待轉讓時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是否加計扣除開發成本的20%?
【答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七條第六款規定:“根據條例第六條(五)項規定,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加計20%的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10號)第六條(二)項規定“對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投入資金,將生地變為熟地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交納的有關費用,和開發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計開發成本的20%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
因此,商貿企業不是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不能加計20%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