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車公用”的涉稅處理:租車費用支付方式不同,稅務處理截然不同
“私車公用”是目前很多企業普遍存在的現象。員工將自有車輛用于公務活動,公司為員工報銷汽油費、過路費等。有些企業還會給員工發放補償金。企業財務人員在進行稅務處理時,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疑問。本文對這些問題進行逐一分析。
一、使用汽車產生的費用,如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企業是否可以抵扣進項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企業使用員工車輛,與員工簽訂了租賃合同,約定支付給員工車輛租金。在實際發生汽油費、過路費等支出時,取得了開給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二、上述使用汽車發生的相關費用,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根據上述規定,私車公用發生的費用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但是在實務中,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企業應與員工簽訂正式的租車協議。協議中約定使用員工個人車輛發生的相關費用由企業承擔。
2、相關的費用支出能夠取得正規發票。
三、企業如需向員工支付租車費用,有哪些方式?稅務處理上有何不同?
公司使用員工車輛,一種是給員工發放車補,另一種是員工和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向員工支付租賃費用。這兩種方式的稅務處理方式如下:
1、給員工發放補貼。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此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一條規定,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因此,企業給員工支付車輛補貼,或者以實報實銷的方式支付車輛的相關支出,均應視為個人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公司與員工簽訂租賃合同的,支付給員工車輛租金。在這種情況下,根據財稅2016年36號《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員工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需要按照3%的稅率繳納增值稅。月租金在3萬元以下可以免征增值稅。同時,員工應按照“財產租賃所得”稅目適用20%的稅率按相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員工可以攜帶相關租賃合同,到主管稅務機關開增值稅發票。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企業和員工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無租使用車輛。這樣的合同存在稅務風險,稅務機關可能會核定租金要求納稅。
綜上,對于存在“私車公用”的企業,應分析企業、員工的稅負,合理的簽訂合同和繳納稅款,減少稅企雙方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