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保險營銷員和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個稅熱點問題
上一期我們將2016年5月1日“營改增”后至2016年7月6日期間保險營銷員和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個人所得稅計算等相關過渡政策規定進行了詳細說明,本期我們將就新的政策變化進行詳細說明。
2016年7月7日以后關于保險營銷員傭金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的政策是如何規定的?證券經紀人的傭金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的政策是否也可以比照新規定執行?新規定與之前的計算方法主要區別在何處?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第二條規定,自2016年7月7日起,個人保險代理人以其取得的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相關收入(以下簡稱“傭金收入”,不含增值稅)減去地方稅費附加及展業成本,按照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展業成本,為傭金收入減去地方稅費附加余額的40%。第六條規定,本公告所稱個人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企業的委托,在保險企業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自然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第七條規定,證券經紀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規定執行。信用卡、旅游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不執行本公告第二條有關展業成本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營銷員取得傭金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5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5號)中規定的傭金收入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的主要區別在于“展業成本”的計算不同。
原規定:保險營銷員和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由展業成本和勞務報酬構成,對展業成本部分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根據目前實際情況,保險營銷員和證券經紀人展業成本的比例暫定為每次收入額的40%。
新規定:個人保險代理人和個人證券經紀人以其取得的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相關收入(以下簡稱“傭金收入”,不含增值稅)減去地方稅費附加及展業成本,按照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展業成本,為傭金收入減去地方稅費附加余額的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