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攪拌站不用單獨交增值稅?
有學員反映,營業稅階段稅務局要求公司的混凝土攪拌站要繳納增值稅,增值稅階段是否需要繼續單獨繳納增值稅?
在營業稅階段,增值稅條例或營業稅條例都有一個規定:提供建筑勞務并銷售自產貨物,應該分別計算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在此政策背景下,如果企業在提供建筑勞務的同時,設置了攪拌站自產混凝土用于工程施工,會被稅務機關認定為“提供建筑勞務并銷售自產貨物”,并被要求“分別計算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從而向客戶開具增值稅和營業稅兩張發票。盡管存在不同看法,但我認為此要求是正確的,是符合政策要求的。
實行增值稅后,混凝土攪拌站作為納稅人的一個內部生產單位,向其他生產單位(即項目部)提供混凝土,屬于連續生產過程,不應該單獨繳納增值稅,應該在納稅人生產經營的終環節以建筑服務稅目繳納增值稅。換一個角度,此行為也可以認定為“提供建筑勞務并銷售自產貨物”,屬于混合銷售,但此時的混合銷售應該按照“建筑服務”此主營業務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