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地稅發票過渡及使用須知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稅機關不再向試點納稅人發放發票.試點納稅人已領取地稅機關印制的發票以及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況經省國稅局確定,可適當延長使用期限,遲不超過2016年8月31日.。
門票、過路(過橋)費發票、定額發票、客運發票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繼續使用。
一、地稅發票可使用至6月30日
【問題】
營改增后很多財務人問之前的地稅發票能用到何時,是否可以同時用國稅地稅發票?
【解答】
根據稅總規定,5月1日全面營改增之后原地稅營業稅發票將停止使用了,但是納稅人之前多領取地稅機關印制的發票以及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的,此時莫著急,規定可繼續過渡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二、用地稅發票去國稅申報
【問題】
營改增后如果仍然用原來未使用完的地稅發監制的發票開票的話去地稅申報還是國稅?
【解答】
雖然6月30日前繼續使用地稅發票,但是5月1日之后發生的業務屬于增值稅納稅義務,所以納稅申報必須去國稅申報,這一點財務人一定要注意。
三、營改增前發生的業務如何補開發票?
【問題】
客戶營改增前發生的業務,因故未及時開具營業稅發票,此次營改增后,怎么開票才好?
【解答】
2016年5月1日之前發生營業稅業務并已經在主管地稅申報營業稅的,營改增后僅僅是補開發票的,可在2016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原營業稅業務發生紅沖的處理
【問題】
營改增前服務已經提供了,發票也開給了對方,但是營改增后,因故需要營業稅發票沖紅,怎么辦?
【解答】
紅沖業務屬于營改增之前的業務,是不能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沖銷營改增以后產生的銷售額,可以向原地稅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
五、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應去哪里辦理增值稅涉稅事項?
【問題】
營改增后,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應去哪里辦理增值稅的涉稅事項?
【解答】
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繼續由原地稅局辦稅地點代征增值稅并代開發票,納稅人就不需要去國稅局辦理業務。但是除個人以外的納稅人出租不動產仍然去國稅機關辦理業務。
六、三證合一之前的專票認證不受影響
【問題】
納稅人需要辦理三證合一業務,那么對于三證合一之前開出和取得的專票認證是否受影響?
【解答】
防偽稅控系統保留了基于納稅人舊納稅人識別號的納稅人檔案信息,因此三證合一之前納稅人取得的專票認證不受影響,開具給其它納稅人的專票認證不受影響。
七、地稅發票先繳銷再領用
【問題】
營改增后納稅人可以同時使用地稅和國稅發票嗎?
【解答】
納稅人初次在國稅機關領用發票的納稅人,必須繳銷之前在地稅領取的發票后,方可領用國稅發票;凡在國稅機關已領用發票的納稅人,地稅機關發放的發票一律繳銷。所以。領用國稅發票的前提是納稅人已經沒有地稅發票了,也就不存在地稅發票和國稅票混用的問題。
八、代開發票哪些聯次交與納稅人
【問題】
營改增后納稅人代開發票都有哪些聯次?
【解答】
地稅局為納稅人代開的增值稅發票,統一使用六聯增值稅專用發票和五聯增值稅普通發票。第四聯由代開發票崗位留存,第五聯由征收崗位留存,其他聯次交給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