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抵扣:注意五個事項留神七個誤區
內容摘要:納稅人在操作上要注意增值稅扣稅憑證適用范圍、抵扣時限、抵扣要求、不得抵扣情形等事項,規避走入誤區。
增值稅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前,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如何抵扣,一直讓人困惑。《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前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9號,以下簡稱59號公告)對此作出了明確,納稅人在操作上要注意其適用范圍、抵扣時限、抵扣要求、不得抵扣情形等事項,規避走入誤區。
五個事項
適用范圍
59號公告規定,納稅人自辦理稅務登記至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期間,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其在此期間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可以在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抵扣進項稅額。
例如,甲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2014年3月~2015年6月一直處于籌建期,未取得收入,也未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直到2015年7月1日才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4年7月從境外進口設備100萬元,稅額為17萬元;2014年8月購進貨物50萬元,稅額8.5萬元,均取得可抵扣的進項稅發票。那么,如果甲企業未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進行增值稅申報,取得的25.5萬元進項稅可以在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之后進行抵扣;如果已按小規模納稅人進行增值稅申報,則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之前取得的25.5萬元進項稅不能抵扣。
憑證取得
目前,增值稅扣稅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稅收繳款憑證。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只有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其進項稅額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為此,企業籌建期在購進貨物時,盡量選取經營規范、信譽較高、經營時間長,并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進行交易;要求對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開票方應提供有關資料,并仔細比對相關信息,看看是否符合規定;嚴格審查發票的真實性,并通過銀行賬戶支付貨款,對于項目不全、字跡模糊等不符合抵扣規定的情況,要求銷售方重新開具發票。如果對取得的發票存在疑問,應當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求助查證。
抵扣時限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規定,一般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逾期未認證、未申報抵扣的,不能抵扣進項稅。
《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31號)規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的屬于增值稅扣稅范圍的海關繳款書,自開具之日起180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電子數據),經稅務機關稽核比對相符后,其增值稅額方能作為進項稅額在銷項稅額中抵扣。對稽核比對結果為相符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在稅務機關提供稽核比對結果的當月納稅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農產品收購、銷售發票和稅收繳款憑證,沒有規定抵扣期限。但要注意,憑通用繳款書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如果不全,其進項稅不得抵扣。
抵扣要求
納稅人取得進項發票用于抵扣時,總的原則是要有真實交易,不能虛構業務、虛報數量,一般不要接受銷售方上門提供的專用發票,更不能接受虛開的發票。“票、貨、款”要相一致,即購進貨物(提供勞務)、支付貨款、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注明的銷售方(提供勞務方)名稱、印章與其進行實際交易的銷售方一致。
對于海關專用繳款書,59號公告明確,納稅人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規定的程序,經國家稅務總局稽核比對相符后抵扣進項稅額。
接上例,甲公司取得的海關專用繳款書開具時間為2014年7月,而其2015年7月1日才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海關專用繳款書超過了180天的申請稽核比對時限。甲公司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的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申請單》、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情況說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電子信息和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復印件等資料,申請辦理逾期抵扣。對于抵扣比對相符的,可抵扣相應的進項稅額。
對于增值稅專用發票,59號公告明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3號)規定的程序,由銷售方納稅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重新開具藍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例,甲公司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時間為2014年8月,超過了180日的認證期限。甲公司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3號規定的程序,填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并由銷售方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重新開具藍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憑該藍字發票進行認證抵扣。
不得抵扣情形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第二十四條規定了不得抵扣進項稅的情形,納稅人要予以重視。
另外,對既有增值稅應稅業務,又有非增值稅應稅業務,要合理劃分應稅項目與非應稅項目,準確計算當期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營改增”納稅人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當期全部營業額)。
七個誤區
誤區1:只要是在成為一般納稅人之前,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都可以在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抵扣進項稅額。
正解:59號公告規定,納稅人自辦理稅務登記,至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期間,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其在此期間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可以在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抵扣進項稅額。納稅人一定要注意其中的時間節點和抵扣條件,兩者缺一不可。
誤區2:只要是在成為一般納稅人之前,雖有生產經營收入,但是會計賬簿上不體現,稅務上不處理,就可以在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后抵扣進項稅額(即可以通過籌劃的方式,或簽訂虛假合同等手段延遲收入的確認)。
正解:納稅人應該按照有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真實記錄和準確核算經營結果,按照稅法的規定審慎履行納稅義務。納稅人通過隱瞞收入促成“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條件的,不在59號公告規定的可以抵扣之列。
誤區3:只要在成為一般納稅人之前,沒有按照簡易方法繳納過增值稅,就可以在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抵扣進項稅額。
正解:59號公告的適用范圍是雖然存在一段時間的小規模納稅人狀態,但在此期間并未開展生產經營取得收入,并且未按照簡易方法繳納過增值稅的納稅人。這兩個條件是并列的,缺一不可。
誤區4:納稅人自辦理稅務登記至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期間取得的增值稅抵扣憑證,必須由銷售方納稅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重新開具藍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才能抵扣。
正解:在59號公告規定的可抵扣范圍內,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無法辦理認證或者稽核比對的,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3號規定的程序,由銷售方納稅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重新開具藍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才能參與抵扣;如果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能夠通過認證或稽核比對,則可以直接參與抵扣。
誤區5:只有籌建期結束之前,還未成為一般納稅人,才能按照59號公告的規定操作。
正解: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對59號公告的解讀為,在籌建期間未能及時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在稅務機關的征管系統中存在一段時期的小規模納稅人狀態,導致其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在抵扣進項稅額時遇到障礙。為有效解決這一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制發59號公告。此處只是強調文件出臺的背景,并不是意味籌建期結束前,還未成為一般納稅人的才能按照59號公告操作。
誤區6:59號公告規定的可以抵扣的增值稅扣稅憑證范圍,僅限于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正解:59號公告所說的增值稅扣稅憑證范圍沒有限制,并非僅指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其他增值稅扣稅憑證,比如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等,符合59號公告規定條件的,同樣適用。
誤區7:59號公告可以追溯適用。
正解:59號公告規定,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亦即現在已經正常生產經營的一般納稅人,其在59號公告所說期間取得的符合59號公告規定抵扣條件,但未能參與抵扣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能追溯適用59號公告規定的抵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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