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提未發放工資不能在稅前扣除
近期,鼓樓地稅局在進行2014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復審時發現,某企業12月末有“應付職工薪酬”貸方余額100萬元,未調整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務機關要求企業對此進行調整。財務人員表示很疑惑:“我們提取工資后由于資金緊張所以才沒有實際發放,為什么要調整企業所得稅啊?”
稅務機關解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的規定,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因此,只有在匯算清繳結束前實際支付的工資薪金才能在稅前扣除。也就是說該企業2014年12月末有“應付職工薪酬”貸方余額100萬元,如果該企業在2015年5月31日前已經發放,則該項支出形成的成本、費用,可以在2014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列支;如果該企業在2015年5月31日還沒有發放,則該項支出形成的成本、費用,需要在2014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調增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并計算相應的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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