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局征收的土地滯納金可否稅前扣除
問:國土局征收的土地滯納金是否可以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規定:“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因此,國土局征收的土地滯納金若不屬于上述不得扣除情形,符合規定的可以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