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車張貼廣告收取的費用是否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問:出租車公司利用出租車張貼廣告收取的費用,是否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答:根據《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規定,利用圖書、報紙、雜志、廣播、電視、電影、幻燈、路牌、招貼、櫥窗、霓虹燈、燈箱、互聯網等各種形式為客戶的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文體節目或者通告、聲明等委托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屬于廣告服務。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綜〔2013〕88號 )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廣告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因此,該出租車公司針對這部分收入應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