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店銷售圖書是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問:書店銷售圖書是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87號)第二條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圖書批發、零售環節增值稅。七、本通知的有關定義(二)圖書、報紙、期刊(即雜志)的范圍,仍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3〕151號)的規定執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3〕151號)規定:“十一、圖書、報紙、雜志
圖書、報紙、雜志是采用印刷工藝,按照文字、圖畫和線條原稿印刷成的紙制品。本貨物的范圍包括:(一)圖書。是指由國家新聞出版署批準的出版單位出版,采用國際標準書號編序的書籍,以及圖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 納稅人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因此,銷售免稅圖書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