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稅務登記證件是否有規定使用期限
問:臨時稅務登記證件是否有規定使用期限?
答: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稅務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7號)第五條規定:“承包租賃經營的,辦理臨時稅務登記的期限為承包租賃期; 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臨時稅務登記的期限為合同規定的承包期。”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規定:“一、無照戶納稅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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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戶納稅人已領取營業執照或已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已領取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的,稅務機關應當同時收回并做作廢處理。”
臨時稅務登記根據上述規定情形確認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