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改版,不同聯次用途有變化
問: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進行改版后,不同聯次的用途是否有變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啟用新版增值稅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3號)規定,調整專用發票部分欄次內容,將“銷貨單位”欄和“購貨單位”欄分別改為“銷售方”和“購買方”,“貨物或應稅勞務名稱”欄改為“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票尾的“銷貨單位:(章)”改為“銷售方:(章)”。專用發票聯次用途也相應調整,將第一聯“記帳聯:銷貨方計帳憑證”改為“記賬聯:銷售方記賬憑證”,第二聯抵扣聯用途“購貨方扣稅憑證”改為“購買方扣稅憑證”,第三聯發票聯用途“購貨方計帳憑證”改為“購買方記賬憑證”。
調整普通發票部分欄次內容,將“銷貨單位”欄和“購貨單位”欄分別改為“銷售方”和“購買方”,“貨物或應稅勞務名稱”欄改為“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票尾的“銷貨單位:(章)”改為“銷售方:(章)”。發票聯次用途也相應調整,將第一聯“記賬聯:銷貨方計賬憑證”改為“記賬聯:銷售方記賬憑證”,第二聯發票聯用途“購貨方計賬憑證”改為“購買方記賬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