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承擔的統借統還利息可否抵扣土地增值稅
問:由集團統借統還后資金下撥給子公司使用,利息由子公司承擔并由集團開票向子公司收取該部分利息,請問子公司負擔的這部分利息是否可以抵扣土地增值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三條規定,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因此:統借統還利息在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應按上述比例列入房地產開發費用中的“利息支出”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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