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不動產租賃服務如何確定不動產取得時間
問:提供不動產租賃服務如何確定不動產取得時間?
答:《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明確,取得不動產,包括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
納稅人取得不動產,包含租入的不動產。對于租入不動產取得時間,應按照租入合同約定的租期開始日計算。對于納稅人通過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取得的不動產其取得的時間,應按照房屋產權證明注明的時間計算,沒有產權證明的,按照合同約定時間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