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與企事業聯合申報科技局項目,相關開發票問題
問:我們學校與企事業聯合申報了科技局的項目,經費全部撥入到我校,按雙方協議我校撥給企業科研經費時,是否需要企事業給開具發票?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因此,企業按協議規定收取的科研經費撥付款,不是從事經營活動所收取的款項,不應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