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調員工的工資、差旅費支出問題
問:集團內A公司一個員工被借調到集團內另一外省的B公司,社保還在A公司購買。請問: 1、工資應由哪個公司發放?如A公司發放是不是應該收回B公司?是否自制工資表收回即可。 2、該員工發生的差旅費及探親回家的費用在哪個公司入賬才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有何依據? 比較急,盼答復。謝謝!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三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文件的規定,關于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秾嵤l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形磳嵭蟹蛛x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ǘ槁毠ばl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ㄈ┌凑掌渌幎òl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若A公司仍為借調員工購買社保且符合上述規定,可由此界定為任職于本公司員工,工資仍由A企業支付。另如符合上述規定,差旅費和職工福利費允許稅前扣除,所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且取得合法有效的憑證,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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