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筑被政府沒收的稅務處理
在本周的財稅咨詢工作中有會員企業咨詢:公司建造的不動產被政府確認為違章建筑,并被沒收,已抵扣的進項稅需要轉出嗎?已計提的折舊是否需要納稅調增?被政府沒收的損失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一、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建造的不動產被政府確認為違章建筑,并被沒收,屬于非正常損失,已抵扣的進項稅需要轉出。
二、企業所得稅
1
已計提的折舊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六十三號,主席令第二十三號修訂)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 ?/p>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六)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據上述規定,違章建筑被政府沒收,已經計提的折舊不在不得扣除的范圍內,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不需要納稅調增。
2
發生的損失能否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六十三號,主席令第二十三號修訂)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根據上述規定,違章建筑被政府沒收,發生的損失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李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編輯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