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發票清單可以加蓋開票單位公章嗎
增值稅發票清單可以加蓋開票單位公章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二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根據上述規定,增值稅發票清單不可以加蓋開票單位公章,應加蓋發票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