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公司轉讓境內公司股權所得稅納稅地點,了解一下
近期有會員咨詢境外公司分別向境內公司和境外公司轉讓其持有的境內公司股權,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地點如何確定?是否由支付方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我們來具體分析一下。
一、境外公司向境內公司轉讓其持有的境內公司股權
《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六十三號發布,主席令第二十三號修改)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第四十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次代扣的稅款,應當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內繳入國庫,并向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一百零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所稱支付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第一條規定,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規定辦理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相關事項,適用本公告。第七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7日內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和解繳代扣稅款。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為扣繳義務人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
根據上述規定,境外公司向境內公司轉讓其持有的境內公司股權,由境內購買方作為境外公司企業所得稅扣繳義務人,并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二、境外公司向境外公司轉讓其持有的境內公司股權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應當扣繳的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由納稅人在所得發生地繳納。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所稱所得發生地,是指依照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原則確定的所得發生地。在中國境內存在多處所得發生地的,由納稅人選擇其中之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第九條規定,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當扣繳的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向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未扣繳稅款,并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
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的不同所得,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不動產轉讓所得,為不動產所在地國稅機關。
(二)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為被投資企業的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
(三)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為分配所得企業的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
(四)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為負擔、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的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
根據上述規定,境外公司向境外公司轉讓其持有的境內公司股權,由轉讓股權的境外公司向被投資企業即境內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作者:李老師(正保會計網校財稅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