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房產證是否需要交房產稅?
近日,有會員咨詢:企業實際使用的房產,但是尚未辦理房產證是否需要交房產稅?咱們通過梳理政策來尋找答案。
《房產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員或者使用人繳納。”
上述政策并未對有無房產證作出要求,只是要求一般情形下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
再看看以下兩個政策,梳理了房產稅的納稅義務時間,從政策中可以看出,納稅義務時間也與有無房產證沒有太大的關聯。
1.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1986)第008號)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規定:“二、關于確定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一)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完
作者:劉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