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合伙人交個稅的時候是否可以減去投資發生的費用
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取得的分紅,自然人合伙人交個稅的時候是否可以減去投資發生的費用?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規定,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您說的情況,自然人合伙人交個稅的時候是不可以減去投資發生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