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計抵減”的會計處理及納稅申報等問題解析
眾所周知,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可以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此項加計抵減政策發布后,咨詢相關會計處理和納稅申報等相關問題的會員特別多,老顧給大家匯總整理如下,供大家參考。
一、關于加計抵減的會計處理
1、按規定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時:
借:應交稅費—增值稅加計抵減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管理費用等 (紅字)
如果當期應納稅額等于零,只需計提即可,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減。
2、實際抵減應納稅額時: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大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加計抵減額
銀行存款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零。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加計抵減額
3、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后
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借:主營業務成本/管理費用等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加計抵減額
截止目前為止,并沒有官方文件進行明確,以上是個人意見,僅供參考,請繼續關注后續財政部是否發文進行明確。
二、關于納稅申報表的填報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 附件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填寫說明,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規定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中的“二、加計抵減情況”相關列次填報,本期實際抵減額最終會在主表第19欄“應納稅額”中反映,第19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第11欄“銷項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實際抵減額”;第19欄“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第11欄“銷項稅額”“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實際抵減額”。
三、其他注意事項
1、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
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2、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具體范圍
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郵政服務,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提供郵件寄遞、郵政匯兌和機要通信等郵政基本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和其他郵政服務。
電信服務,是指利用有線、無線的電磁系統或者光電系統等各種通信網絡資源,提供語音通話服務,傳送、發射、接收或者應用圖像、短信等電子數據和信息的業務活動。包括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
現代服務,是指圍繞制造業、文化產業、現代物流產業等提供技術性、知識性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商務輔助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
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3、計算公式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其中,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4、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此進項稅也可以作為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基數。
| 作者:老顧(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