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降稅率降的不僅是稅負還有現金流
2019年3月5日,李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將增值稅稅率16%的稅率降為13%,10%的稅率降為9%,但是6%的稅率保持不變。一石激起千層浪,浪花還未退去,2019年3月7日,財政部部長在回答記者提問時,提出對適用6%這一檔稅率的一些行業,會采取加計扣除的方式,讓他們的稅負只減不增。廣大企業歡呼還未停歇,3月15日李總理又豪邁的宣布:4月1日就要減增值稅,5月1日就要減社保費率,全面推開。企業沸騰了,微信朋友圈狂刷屏。
現在大家都在關注的是增值稅稅率降了,從現在起對目前還未履行完畢、還未履行和即將簽訂的合同,怎樣操作保證降稅負部分落實到本企業,與合同另一方如何談判博弈獲得降稅負最大化。 許多財稅專業人士和稅務師事務所撰寫了許多這方面的相關文章供企業參考。關于這方面的相關建議很多很多,但是本文想要提醒大家,降增值稅稅率影響的不僅僅是企業的稅負,對企業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影響,就是現金流。尤其還有社保降社保費率,都會對企業的現金流產生重要的影響。
現在大家都意識到:現金流比企業盈利重要,對于企業領頭人來說,更深切的體會到——現在的時代是現金流量為王的時代,資金的快速回流保證資金鏈不斷裂才能促使企業發展壯大。如通過大量的賒銷模式,使企業可能獲得了可觀的利潤,但是發生的大量應收款收不回,影響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大量的應收款一旦變為壞賬會使企業情況更糟糕,現金流一旦中斷對企業的打擊是致命的和毀滅性的,這方面的例子血淋淋:遠的如90年代倒下的亞細亞、巨人集團,近的有:
號稱業內十大品牌之一的好來屋廚柜(廈門)有限公司破產清算
山東永泰集團正式破產清算
林臺聯公司破產清算
中航重機控股子公司被法院受理破產清算申請
同業煤化遭破產清算
金龍機電被建行樂清支行向法院申請進行破產清算
安徽金安管業集團有限公司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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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和社保稅費率雙降,企業不要只盯著稅負,同時應考慮到現金流也是實實在在的下降了3%—6%,相應的節省的資金也是存在機會成本的,節省資金可以用來擴大再生產或投資于其他有潛力的行業,促進企業的良性發展。
因此,對企業銷售來說,簽訂合同時如果采用不含稅的價格簽訂能獲得對方及時回款或能實現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現銷,那就可以使用不含稅價格簽訂,不必為了爭取3%個點的增值稅而咬著含稅價格不放。在實際工作中,為了促進購 買方對賒銷的應收款及早回款而給予幾個點的現金折扣,付出的代價是一樣的,企業簽訂銷售合同時應從多個維度考慮簽訂合同所適用的價格,不能單從稅負角度考慮只想簽訂含稅價格的合同。
對于采購合同,企業也不應僅僅考慮為了多抵扣而簽訂含稅價,也應從降低現金流節省資金角度考慮,如節省的資金能促進企業生產經營快速流轉,加快存貨周轉率應將簽訂不含稅價做為首選。即使對于建筑行業來說,因建筑材料一般占比在40%左右,不管怎么簽訂合同,可能多多少少都會造成增值稅稅負上升而使現金流出增加,但是因降稅少支付的3%的貨款現金流,會彌補因16%增值稅稅率降到13%增加的現金流出,不會增加企業的現金流。如果考慮因多繳增值稅而增加的附加稅費,出現2.7‰左右的現金流量增加(3%×12%×75%),如果再考慮收入按含稅價簽訂反而會使企業現金流出減少。
舉例:甲企業是建筑公司總包方,當時簽訂合同為含稅價1.1億元,建筑企業該項目的毛利率為10%。購進建筑材料和設備成本占企業總成本的40%,經與供應商雙方協商同意,按不含稅價簽訂合同,咱不考慮其他因素則增值稅稅率下降前后對企業的現金流影響如下:
增值稅現金流:
降稅前不含收入=11000 ÷(1+10%)=10000萬元,
降稅率前應繳納增值稅=10000×10%-10000×(1-10%)×40%×16%=424萬元
降稅率后應繳納增值稅=11000÷(1+9%)×9%-10000×(1-10%)×40%×13%=440.25萬元
將稅率后稅負上升增加的現金流=增加的增值稅+增加的附加稅費=(440.25-424)×(1+12%)=18.21萬元
購進建筑材料和設備成本現金流:
降稅率前應支付貨款=10000×(1-10%)×40%×(1+16%)=4176萬元
降稅率后應應支付貨款=10000×(1-10%)×40%×(1+13%)=4068萬元
將稅率后貨款減少的現金流出=4176-4068=108萬元
將稅率后企業減少的現金流出=108-18.21=89.79萬元
對于建筑企業,從現金流量角度考慮,簽訂采購合同時建議簽訂不含稅價的合同。如果是生產企業,因16%增值稅稅率的進項稅額與銷售稅額同時降低,生產企業的增值稅稅負是降低的。生產企業簽訂采購合同時簽訂不含稅價的合同,可以同時實現稅負和增值稅稅負雙降的利好,生產企業是這次降稅負的最大受益者。
| 作者:裴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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