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道路通行費發票要抓緊時間抵扣
根據財稅[2017]90號有關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費,按照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納稅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下同)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納稅人支付的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5%)×5%
因此,提醒大家注意,以上規定了道路通行費發票的相關過渡政策,納稅人需在過渡期內,將取得的道路通行費發票抓緊時間抵扣,以免給企業造成損失。如超過以上過渡期,即:
2018年7月1日起,原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將不能抵扣;
2019年1月1日起,原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發票將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