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必須知道的——免租期不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近日,網校會員向答疑專家咨詢這樣一個問題:說自己公司出租商鋪,與租戶簽訂1年的租賃合同,合同中約定第1個月為免租期,詢問免租期是不是需要視同銷售服務征收增值稅。
我們首先看一下相關政策對于這方面是怎么規定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價款扣除時間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6號)規定,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十四條規定的視同銷售服務。
那么問題來了,視同銷售服務又是什么意思?這個問題在財稅〔2016〕36號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中有明確規定: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在實際工作中,您遇到這種租賃合同中約定的免租期,是不需要視同銷售服務的,也就是不征收增值稅就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