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賬款損失如何稅前扣除?
202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即將結束,在匯算清繳過程中,經常有企業咨詢:企業銷售貨物產生的應收賬款全部或部分無法收回,形成的壞賬損失,能否稅前扣除?在哪個年度扣除?稅前扣除需要哪些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六十三號,主席令第二十三號修訂)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后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一條規定,本通知所稱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存款損失,壞賬損失,貸款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被盜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各類墊款、企業之間往來款項)等貨幣性資產,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企業銷售貨物產生的應收賬款無法全部或部分收回,形成的壞賬損失屬于可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三條規定,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以下簡稱實際資產損失),以及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但符合《通知》和本辦法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以下簡稱法定資產損失)。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銷售貨物產生的應收賬款無法全部或部分收回,形成的壞賬損失,屬于法定資產損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條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第15號)的規定,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因此,企業銷售貨物產生的應收賬款無法全部或部分收回,形成的壞賬損失,在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財稅〔2009〕57號第四條規定,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二)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三)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四)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準破產重整計劃后,無法追償的;
(五)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
(六)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第15號的規定,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企業申報應收賬款壞賬損失稅前扣除需要留存哪些資料呢?
首先,需要留存業務發生時的相關合同、協議或說明。
其次,根據債務人的具體情況提供相關的資料。
1.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2.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取得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并不代表一定能稅前扣除,如果法院判決債權人勝訴,要求債務人在規定的時間內付款,但債務并沒有按時付款,債權人的壞賬損失不能稅前扣除;如果債務人已無可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出具裁定終止執行的法律文書,債權人的壞賬損失可以稅前扣除。
3.屬于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4.屬于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5.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可參考部分稅務機關的規定,如上海稅務、原北京國稅以及廣西國稅等稅務機關的規定,“納稅情況說明”可提供債務人確認債務重組所得的承諾書,承諾書須有債務人全稱,納稅人識別號、債務人主管稅務機關名稱、按稅法規定確認債務重組所得的年度及金額等要素,并加蓋債務人公章;或提供債務人已將債務重組所得在年度納稅申報表中反映并經主管稅務機關受理蓋章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復印件。
6.屬于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如果不屬于上述情形的,符合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也可以稅前扣除。
1.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留存備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損失的書面申明。
需要注意的是,適用該條款時,還應考慮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如果企業未向債務人和擔保人追償,或者對方單位仍正常經營,債權方主動放棄債權的,不得稅前扣除,如果有確鑿證據證明債務人已無力清償債務的,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留存備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損失的書面申明。
此外,企業對外提供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責任,經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金額,比照應收款項損失進行處理。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應稅收入、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擔保。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李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