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關于2013年度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通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1997〕43號)規定,實行查賬征收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體工商戶業主應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2013年度《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B表)》,一并附送年度財務會計報表和預繳個人所得稅納稅憑證,進行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同時,2013年度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投資者和個體工商戶應按《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規定于2014年3月31日前辦理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逾期未申報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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