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邵陽:確定住房轉讓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
湖南省邵陽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確定住房轉讓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邵陽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 2018-01-02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住房轉讓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第三條和《湖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授權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湘地稅函〔2017〕120號)等相關規定,對住房轉讓過程中,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按照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1.5%核定其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邵陽市地方稅務局
2018年1月2日
湖南省邵陽市地方稅務局解讀《湖南省邵陽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確定住房轉讓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湖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授權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湘地稅函〔2017〕120號)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公告。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其實行核定征稅,即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具體比例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或者省級地方稅務局授權的地市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出售住房的所處區域、地理位置、建造時間、房屋類型、住房平均價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轉讓收入1%-3%的幅度內確定。《湖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授權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湘地稅函〔2017〕120號)規定,授權各市州局按照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1%-3%的幅度內核定其應納個人所得稅額。根據授權,經市局廣泛征求意見,并參考湖南省內各市州住房轉讓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確定我市住房轉讓收入個人所得稅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統一按住房轉讓收入的1.5%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此前我市住房轉讓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2%,現統一調至1.5%.即個人轉讓坐落在我市范圍內的住房,凡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無法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納稅人房屋轉讓收入的1.5%核定其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納稅人如果能夠提供房產原值信息的,依法按住房轉讓所得的20%據實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公告的主要內容
明確內容收內各市州住房轉讓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稅對住房轉讓過程中,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按照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1.5%核定其應納個人所得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