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國稅12366熱點問答匯編(2017年2月份)
【海南國稅】12366匯編(2017年2月份)(一)2017-02-17
一、農產品銷售發票指的是哪種發票?一般納稅人取得農產品銷售發票可以作為進項抵扣的憑證嗎?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75號)第三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所列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扣除的進項稅額的第(三)項所稱的“銷售發票”,是指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農產品依照3%征收率按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而自行開具或委托稅務機關代開的普通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38號令)第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二、一般納稅人在什么情況下可以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應取得哪些資料留存備查?
答:根據《海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開具收購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海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4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省內農業生產單位和個人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可自行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按規定據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向省內農業生產單位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時,應取得由農業生產單位出具的《農產品自產自銷聲明》,并留存備查。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向省內農業生產個人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時,應核對農業生產個人身份證原件,保留復印件備查。復印件應由農業生產個人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名。”
三、企業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是國、地稅分開評定嗎?在什么時間評定?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第七條規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聯合開展納稅信用評價工作。”第二十三條規定:“稅務機關每年4月確定上一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并為納稅人提供自我查詢服務。”
四、海南省的企業可以通過什么方式查詢企業的信用等級?為什么三證合一后用統一信用代碼在“海南省國稅局官網”上的涉稅查詢平臺里查詢不出企業的信用等級信息?
答:海南省的企業可以登錄“海南省國稅局官網”點擊首頁上的“涉稅查詢”—“納稅信用等級查詢”模塊,輸入企業“納稅人識別號”等信息進行查詢。
三證合一后的企業使用統一信用代碼在“海南省國稅局官網”上查詢不到信用等級信息原因是稅務機關在評定信用等級時企業尚未辦理三證合一,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對應的是三證合一前的納稅人識別號,企業輸入三證合一前的納稅人識別號即可查出。
五、省內建筑企業跨市縣有一個工程項目,如何預繳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海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預繳若干事項的公告》 (海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號)第三條規定:“省內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市縣設立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工程隊、施工隊等,下同),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企業所得稅。項目實際經營收入不含支付給分包單位的款項。
省內建筑企業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應由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并按照規定預繳企業所得稅。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 “外管證”),未提供外管證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不能提供外管證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外管證由總機構申請開具的屬于總機構直管的項目部,由分支機構申請開具的屬于分支機構直管的項目部。”
【海南國稅】12366匯編(2017年2月份)(二)2017-02-28
一、一般納稅人將已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丟失了,以何種憑證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依據?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第三條規定:“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以下統稱《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
二、個人將購買兩年以上的在海南的住房對外銷售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三《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五條規定:“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上述政策適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區。”
三、到商店買東西商家開具的發票是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發票是復印件且票面上的發票專用章是黑白色的,請問這樣的發票可以使用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第三條規定:“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四、一般納稅人有建筑工程老項目,在2016年5月1日后選擇適用簡易計稅辦法,請問在2017年2月可以將該項目改為一般計稅辦法嗎?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因此,2016年5月1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到2017年2月未滿36個月不可以變更為一般計稅辦法。
五、從境外公司購進營改增服務并幫其代扣代繳增值稅,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可以抵扣嗎?如要抵扣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四)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第二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