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五證合一”變更戶常見問題集錦
自2015年10月1日起,浙江省內開始實行“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企業無需再單獨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統計登記證,只需辦理“一照一碼”營業執照即可。針對“五證合一”變更過程中遇到的常見問題,我們作了梳理匯總以供參考。
01更換“五證合一”營業執照后,是否直接使用新的18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進行納稅申報?
根據省局《VPDN賬號調整的通知》,企業換發“五證合一”營業執照,需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后續事項,之后不需要再到電信營業廳進行VPDN賬號變更操作,系統會自動更新。新VPDN賬號在變更后的次日生效,且密碼與原賬號密碼相同,而在新賬號生效前,老賬號仍可使用。對于在2016年1月1日前已經變更了稅號的企業,2016年請使用新賬號登陸VPDN.如有問題,請聯系VPDN電話4008012366.
02更換“五證合一”營業執照后,納稅人尚存在發票結存信息,該如何處理?
分三種不同的情況進行處理。
一是使用稅控發票的納稅人,應將未開發票做退票操作,并做非征期抄稅操作;或直接將未開發票作“作廢”處理;對已開發票,應打印清單并驗舊。
二是使用通用機打發票的納稅人,技術公司已經事先在后臺進行維護,納稅人只需打印已開發票驗舊信息傳遞單并進行驗舊操作,剩余未開發票將直接轉入新稅號繼續使用。
三是對使用手工發票或定額發票的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原結存發票。
四是對使用企業冠名發票的納稅人,可以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印有企業名稱發票變更繳銷手續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929號)等文件的規定,在繳銷限期未滿之前對舊版發票可繼續使用。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已經套印原發票專用章的冠名機打發票,納稅人應在開票時在票面中打印“五證合一”的新稅號,便于受票方查詢驗證。
03使用金稅盤的納稅人,“五證合一變更時進行了變更發行,重新安裝軟件后,提示”證書稅號與發行稅號不一致“,導致無法登陸開票,該如何處理?
出現如題所述提示,一般是因為稅務機關在做變更發行時沒有重簽證書。納稅人需要聯系主管稅務機關,注銷原證書,并新辦證書即可。
04使用稅控盤的納稅人,“五證合一”變更時進行了變更發行,變更后登陸開票系統,提示輸入管理員密碼、企業基本信息等進行企業信息數據庫初始化,該如何處理?
出現該提示是因為納稅人變更生成新稅號后,需要重新建立對應新稅號的數據庫。因此,納稅人只需按軟件提示操作即可,或聯系服務單位幫助處理。
05“五證合一”變更后,收到供貨商以原稅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ARM機認證,輸入原稅號登陸會出現提示“數據庫連接錯誤或非所屬一般納稅人”;以新稅號登陸認證提示“認證稅號與發票購方稅號不一致”。這樣的發票能否正常認證并抵扣?
因原有稅號在國稅防偽稅控系統內已作納稅人檔案注銷處理,所以導致無法認證。在此種情形下,納稅人需要將發票退回開票方重新填開購貨方新稅號的發票或聯系主管稅務機關將老稅號檔案重新登記,待納稅人將發票認證后再注銷。技術服務公司已收悉此問題的存在,并在技術上作了處理,確保將變更前后的新老稅號做邏輯關聯,則對納稅人而言,只要發票能夠認證通過,均不影響抵扣。
06“五證合一”后,可以使用原發票專用章開具發票嗎?還是需要更換成新的發票專用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進“三證合一”進一步完善稅源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稅總函〔2015〕645號)的相關規定,“對于改革前已經領取稅務登記證的存量企業,發生變更,取得18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后,原發票專用章、CA證書、財稅庫銀協議繼續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因此,按照規定,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原發票章開具發票。但是,鑒于“五證合一”是長期事項,為避免經營過程發生各種不必要的麻煩和誤解,稅務機關還是建議納稅人及時更換發票章。
07五證合一“變更后,若注銷時無法提供稅務登記證(正、副本),該怎么辦理注銷事宜?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稅總函〔2015〕482號)的規定:已實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模式的企業辦理注銷登記,須先向稅務主管機關申報清稅,填寫《清稅申報表》。稅務機關確認納稅人結清所有稅務事項后,向納稅人出具《清稅證明》,提示其憑《清稅證明》辦理工商登記注銷。也就是說,“五證合一”變更后,納稅人辦理注銷事宜時不需要提供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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