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稅:近期納稅人關注熱點問題匯編
1.納稅人簽訂合同,合同規定 “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兩份”,雙方在自己持有的兩份合同封面分別加蓋了正本副本的章, 雙方是不是需要對自己持有的這兩份合同都繳納印花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 條例第四條所說的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納印花稅,是指憑證的正式簽署本已按規定繳納了印花稅,其副本或者抄本對外不發生權利義務關系,僅備存查的免貼印花。以副本或者抄本視同正本使用的,應另貼印花。
2.未分配利潤轉增注冊資本,個人股東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文件規定,加強企業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管理,對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3.新文件《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節約能源 使用新能源車船車船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51號)的適用范圍是怎樣規定的?
答:為促進節約能源,鼓勵使用新能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節約能源 使用新能源車船車船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51號)有關規定,現公告《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三批)》(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66號)(以下簡稱《目錄》)。
自公告之日起,對列入《目錄》的節約能源汽車,減半征收車船稅;對列入《目錄》的使用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船稅。公告之后取得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車,屬于第一批、第二批《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輛減免車船稅的車型目錄》,但未列入《目錄》的,不得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公告之前取得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車,屬于第一批、第二批《節約能源 使用新能源車輛減免車船稅的車型目錄》的,不論是否轉讓,可繼續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政策。
公告中所列車輛減免稅政策自2015年9月1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