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為企業公益性慈善活動提供稅收優惠
湖北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了《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這是我省慈善領域首個以省政府名義印發的規范性、綱領性文件。
《意見》明確提出,到2020年要努力形成與社會救助工作緊密銜接的慈善事業發展新格局;要突出扶貧濟困、堅持改革創新、確保公開透明、強化規范管理等4項基本原則。要求各地將發展慈善事業作為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
《意見》要求慈善組織加強自我管理,對慈善組織內部治理制度和管理成本支出、規范募捐行為和款物使用、信息公開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意見》明確提出,對社會各界積極參與的以扶貧濟困為重點的慈善活動給予一系列鼓勵支持措施。對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個人通過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按照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定準予在所得稅前扣除。對境外向我省境內依法設立的慈善組織無償捐贈的直接用于慈善事業的物資,在有關法律及政策規定的范圍內享受進口稅收優惠。對具備社會福利場所性質的慈善組織等服務機構,其福利性、非營利性部分執行居民生活用電、用水、用氣價格標準。對各類慈善組織公益性建設和服務項目免征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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