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轉移對接企業稅收收入辦法明確
內容摘要:遷出企業完成工商和稅務登記變更并達產后三年內繳納的“三稅”,由遷入地區和遷出地區按50%:50%比例分享。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京津冀協同發展產業轉移對接企業稅收收入分享辦法》(以下簡稱《分享方案》)。經國務院批準,為推動京津冀協同發展,促進資源要素合理流動,實現京津冀地區優勢互補、良性互動、共贏發展,制定了《京津冀協同發展產業轉移對接企業稅收收入分享辦法》。
《分享方案》中明確,納入地區間分享范圍的稅種包括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營業稅三稅地方分成部分(以下簡稱“三稅”)。
《分享方案》規定企業范圍,由遷出地區政府主導、符合遷入地區產業布局條件、且遷出前三年內年均繳納“三稅”大于或等于2000萬元的企業,納入分享范圍。具體企業名單,由遷入地區、遷出地區省級政府分別統計、共同確認。屬于市場行為的自由遷移企業,不納入分享范圍。
以遷出地區分享“三稅”達到企業遷移前三年繳納的“三稅”總和為上限,達到分享上限后,遷出地區不再分享。具體辦法是:
1.遷出企業完成工商和稅務登記變更并達產后三年內繳納的“三稅”,由遷入地區和遷出地區按50%:50%比例分享。
2.若三年仍未達到分享上限,分享期限再延長兩年,此后遷出地區不再分享,由中央財政一次性給予遷出地區適當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