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根據海南省地方稅務局2015年第五次局務會議精神,現將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管中出現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對政府未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期限將土地交付給受讓人,但受讓人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檢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88]國稅地字第15號)第四條“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繳納”規定,受讓人應從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對政府未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期限將土地交付給受讓人,且受讓人也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若土地出、受讓雙方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土地交付時間,受讓人按重新約定的土地交付時間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海南省地房稅務局
2015年5月22日